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市场,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农用地转用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用地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征地、租赁协议。
二、建立土地使用预报制度。凡需用地者,必须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否则不予供地。
三、加强建设用地检查、清理,严肃处理闲置土地。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的按规定征收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土地两年以上(含停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责成有关单位开辟绿地。
四、整顿土地开发秩序。凡过去受托开发土地的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划,认真编制概算,妥善安置农民生产生活,积极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开发环境。受托开发单位不得自行与用地单位和个人签订供地、补偿协议。
五、规范土地市场,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经营性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土地使用者改变用途或转让(含联建、合作等)、出租、抵押土地,必须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土地市场依法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已非法改变用途,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于1999年6月30日前主动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依法从严处罚。
六、严格划拨地管理。凡行政划拨地用于经营的土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用地单位和个人可选择土地年租金制或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七、依法处置破产、兼并、入股等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拍卖后优先安置职工;企业兼并、入股等土地处置,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处置方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八、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参加土地证书年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土地证书年检手续,限期内仍不补办的,可报经政府批准,宣布其土地证书无效。
九、严格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土地资产价值,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初审,由有确认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十、依法清缴土地欠费。凡拖欠土地税费的,从1999年10月1日起,依法征收滞纳金。拒不交纳土地出让金、收益金、增值费及使用费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