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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突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突击行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畜产品的安全质量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确保我区养猪业乃至整个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农牧发[2002]27号)和《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02]1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具体的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2号)和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3号),严格执行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2年第176号)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3号)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生猪养殖场的监管,对重点地区中小型养猪场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以下简称“两院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案件,对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养猪场做到“五不放过”:即“瘦肉精”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发生“瘦肉精”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面杜绝我区生猪饲养场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我区畜产品安全。 
  二、整治思路与重点 
  以重点抽查有生猪外调的市、县的中小型养猪场为突破口,以推行“瘦肉精”速测方法为手段,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通报一起,以点带面,促使全区生猪饲养环节完全杜绝“瘦肉精”的使用。这次整治的重点对象是玉林市博白县、陆川县,贺州市八步区、钟山县的中小型生猪饲养场。 
  三、整治内容 
  (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区营造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行为的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并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养殖企业、场(户),采取举办培训班、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及有关养殖企业、场(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和《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重点宣传使用“瘦肉精”的危害性和“两院司法解释”,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有关养殖企业、场(户)充分认识经营、使用“瘦肉精”的危害性及这种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者成为过街老鼠,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两院司法解释”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印制分发全区各地。 
  (二)各有关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生猪养殖场非法使用“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三)各有关市、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养猪场、生猪销售经纪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相关档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制订奖励政策,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四)各有关市、县(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与本辖区内养猪场签订责任状,养猪场必须承诺决不使用“瘦肉精”,否则,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该养猪场的生猪出栏上市时不予签发检疫证明。 
  (五)以突击抽查的方式对重点地区中小型养猪场开展“拉网式”监督抽检。抽样和检测工作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组织,其中抽样工作由当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协助;检测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计划在重点地区抽检中小型养猪场300家,其中博白县、八步区各100家,陆川县、钟山县各50家.每家猪场抽检猪尿样3批,共900批。 
  (六)对实施监督抽检的养猪场,从抽检之日起,暂时控制其大猪出栏上市,待检验结果确认该养猪场没有使用“瘦肉精”后再予以解控。对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抓几个典型案例,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以做效尤。 
  四、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 
  抽样及筛选工作在2003年2月20日一3月5日内完成,确证结果在3月15日前完成。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以便及时组织查处,防止饲喂了“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农业部《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农牧发[2002]27号)的要求,全区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深入有关市、县(区)指导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查处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行为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生猪饲养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全面动员,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确保整治措施到位,富有成效。 
  (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畜牧兽医、饲料、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畜牧兽医和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宣传、监督抽检等工作,对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立案侦破违法经营、使用“瘦肉精”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医药企业、化工企业、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专项行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验,严禁使用过“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活畜出境,确保将安全的食用动物投放港、澳市场。 
  (三)严格执法。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执法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或与制售“瘦肉精”的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的,以及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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