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区土地管理职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各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明确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本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负责本区土地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调整的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区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四、负责本区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审批;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含东部产业带、西城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使用本村存量建设用地建住宅和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流转使用的审批;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本区集体土地征用和使用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转用报批工作。
五、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本区国有土地的收回(购)储备工作;负责本区国有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转让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和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本区土地资源、地籍的调查和土地统计,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本区土地利用现状的动态巡查,查处集体建设用地内部流转和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案件;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本区其他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八、负责本区职权范围内审批的用地事项引发的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的应诉答复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本区其他土地管理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的应诉答复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信访工作。
九、负责本区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备案(确认)工作的审核申报;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辖区土地级别和土地基准地价的更新、测算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