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你们《关于申请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的函》(煤行管字[1999]第2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财综字[2000]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 
  二、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本通知自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