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你们《关于申请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的函》(煤行管字[1999]第2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财综字[2000]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
二、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本通知自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