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7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33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8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64元;
(五)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17元。
二、失业职工医疗费的补助标准也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执行《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管发(1994)364号)文件规定比例,随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而调整。
三、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