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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放宽技术有偿转让收入留用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下达后,对于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鼓励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调动企业相互转让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技术有偿转让收入的留成比例。即:由原来规定企业单位每年所得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扣除技术转让的成本和服务费,下同)在五万元以下的,全部由企业留用;技术转让净收入在五万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留给企业40%,上交财政60%,改为企业单位每年所得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在十万元以下的,全部由企业留用;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50%留给企业,50%上交财政。
  军工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仍按(80)财国字第60号文件(关于修订国防工业科研单位实行收益留成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工交商及文教科学卫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均按原事业收入财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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