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 
 
  为了整顿全市会计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精神和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16号)的要求,现就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范围 
  全市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都要按照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自查整顿面必须达到100%。在自查整顿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单位的分布是: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位40%。已经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可以不列入本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范围。 
  二、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要求企业和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会计工作中的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已建帐但不符合有关规定,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整顿内容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时间从1996年7月份开始,到年底结束。具体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至8月底)。7月下旬召开全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动员大会,部署全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活动。会后,各区、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成立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在8月15日前将整顿工作机构的联系电话和人员名单上报市财政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部署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单位。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11月15日)。从9月1日起,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市的统一部署对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如实填写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自查报告表。各区、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在11月15日之前将所属企业、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自查报告表及其汇总表上报市财政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 
  在自查、整改过程中,各区、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单位进行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帮助各单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质量。各企业、单位要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列入主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企业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各自的自查整改情况负完全责任,凡填报失真、搪塞敷衍或拒绝自查整改的,要通报批评,并通知其上级领导责令限期纠正,仍然拒不纠正的,要派检查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从严处理。 
  (三)重点检查、总结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5日)。市财政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会同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拟定重点检查计划,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一并进行重点检查;各区县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事机构、各财税管理处和有关单位要在12月25日之前将重点检查表、汇总表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活动总结报市财政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 
  重点检查是这次整顿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达到预期实施目标的攻坚阶段,各区县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事机构、各财税管理处和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深入开展重点检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和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精心制定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尽可能多地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组成检查组,经过必要的培训后进点实施检查。 
  四、整顿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会计制度 
  (三)《企业财务通则》和各行业财务制度 
  (四)《天津市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市检办〔1995〕19号) 
  (五)《关于开展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1995〕25号) 
  (六)《天津市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 
  (七)《关于印发〈天津市对使用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查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13号) 
  五、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的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处理。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消该单位领导人的职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对会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被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在重点检查中,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要向被查单位发出书面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所做结论和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领导,便于协调,保证整顿工作扎扎实实地健康发展,成立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审计局、国税局、工商局的有关领导任副主任,全面负责整顿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财政局要会同区县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相应成立整顿办公室,组织协调所辖地区企事业单位的整顿工作。各财税管理处和有关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整顿办公室,全力以赴搞好整顿会计秩序的工作。 
  为了保证这次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各区、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揭发举报会计秩序方面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到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活动中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参照1995年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按规定要求认真自查、主动纠正问题,或积极支持、配合重点检查工作并迅速改正错误,以及重点检查确实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以资鼓励,弘扬正气;对那些经过反复宣传动员而仍然拒不主动纠正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整顿中发现的严重违法乱纪,或顶风违纪,对国务院、市政府的政令置若罔闻的部门和单位,要选择一批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 
  各区、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整顿工作中,对疑难问题或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与市财政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联系,并将整顿工作的经验和进展情况及典型案例及时上报。 
 
  附件 
 
1: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单位性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 


┏━━━━━━━━━━━━━━━━━━━┳━━┳━━┳━━━━━━━━┓
┃                   ┃ 行 ┃  ┃整改情况    ┃
┃       检   查   项   目 ┃  ┃发生┣━━┳━━┳━━┫
┃                   ┃ 次 ┃情况┃已经┃正在┃没有┃
┃                   ┃  ┃  ┃整改┃整改┃整改┃
┣━━━━━━━━━━━━━━━━━━━╋━━╋━━╋━━╋━━╋━━┫
┃ 1、按规定应当建帐的是否建帐     ┃ 1 ┃  ┃  ┃  ┃  ┃
┣━━━━━━━━━━━━━━━━━━━╋━━╋━━╋━━╋━━╋━━┫
┃ 2、是否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 2 ┃  ┃  ┃  ┃  ┃
┣━━━━━━━━━━━━━━━━━━━╋━━╋━━╋━━╋━━╋━━┫
┃ 3、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是否合法    ┃ 3 ┃  ┃  ┃  ┃  ┃
┣━━━━━━━━━━━━━━━━━━━╋━━╋━━╋━━╋━━╋━━┫
┃ 4、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 4 ┃  ┃  ┃  ┃  ┃
┣━━━━━━━━━━━━━━━━━━━╋━━╋━━╋━━╋━━╋━━┫
┃ 5、是否按规定登记会计帐簿      ┃ 5 ┃  ┃  ┃  ┃  ┃
┣━━━━━━━━━━━━━━━━━━━╋━━╋━━╋━━╋━━╋━━┫
┃ 6、是否在帐外设帐          ┃ 6 ┃  ┃  ┃  ┃  ┃
┣━━━━━━━━━━━━━━━━━━━╋━━╋━━╋━━╋━━╋━━┫
┃ 7、是否有假造会计凭证行为      ┃ 7 ┃  ┃  ┃  ┃  ┃
┣━━━━━━━━━━━━━━━━━━━╋━━╋━━╋━━╋━━╋━━┫
┃ 8、是否有假造会计帐簿行为      ┃ 8 ┃  ┃  ┃  ┃  ┃
┣━━━━━━━━━━━━━━━━━━━╋━━╋━━╋━━╋━━╋━━┫
┃ 9、是否有假造会计报表行为      ┃ 9 ┃  ┃  ┃  ┃  ┃
┣━━━━━━━━━━━━━━━━━━━╋━━╋━━╋━━╋━━╋━━┫
┃10、是否存在帐证(帐帐)不符现象  ┃10┃  ┃  ┃  ┃  ┃
┣━━━━━━━━━━━━━━━━━━━╋━━╋━━╋━━╋━━╋━━┫
┃11、是否存在帐实不符现象      ┃11┃  ┃  ┃  ┃  ┃
┣━━━━━━━━━━━━━━━━━━━╋━━╋━━╋━━╋━━╋━━┫
┃12、会计报表是否按规定签名或盖章  ┃12┃  ┃  ┃  ┃  ┃
┣━━━━━━━━━━━━━━━━━━━╋━━╋━━╋━━╋━━╋━━┫
┃13、会计档案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13┃  ┃  ┃  ┃  ┃
┣━━━━━━━━━━━━━━━━━━━╋━━╋━━╋━━╋━━╋━━┫
┃14、会计档案是否按规定办理销毁事宜 ┃14┃  ┃  ┃  ┃  ┃
┣━━━━━━━━━━━━━━━━━━━╋━━╋━━╋━━╋━━╋━━┫
┃15、是否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15┃  ┃  ┃  ┃  ┃
┃计人员                ┃  ┃  ┃  ┃  ┃  ┃
┣━━━━━━━━━━━━━━━━━━━╋━━╋━━╋━━╋━━╋━━┫
┃16、会计人员是否按规定持《会计证》上┃16┃  ┃  ┃  ┃  ┃
┃岗                  ┃  ┃  ┃  ┃  ┃  ┃
┣━━━━━━━━━━━━━━━━━━━╋━━╋━━╋━━╋━━╋━━┫
┃17、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否按规定经┃17┃  ┃  ┃  ┃  ┃
┃过审批                ┃  ┃  ┃  ┃  ┃  ┃
┣━━━━━━━━━━━━━━━━━━━╋━━╋━━╋━━╋━━╋━━┫
┃18、是否按规定结转收入、成本、费用 ┃18┃  ┃  ┃  ┃  ┃
┣━━━━━━━━━━━━━━━━━━━╋━━╋━━╋━━╋━━╋━━┫
┃19、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9┃  ┃  ┃  ┃  ┃
┣━━━━━━━━━━━━━━━━━━━╋━━╋━━╋━━╋━━╋━━┫
┃ (1)是否建立和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20┃  ┃  ┃  ┃  ┃
┃    制度             ┃31┃  ┃  ┃  ┃  ┃
┣━━━━━━━━━━━━━━━━━━━╋━━╋━━╋━━╋━━╋━━┫
┃ (2)是否建立和实行帐务处理程序制度┃21┃  ┃  ┃  ┃  ┃
┣━━━━━━━━━━━━━━━━━━━╋━━╋━━╋━━╋━━╋━━┫
┃ (3)是否建立和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22┃  ┃  ┃  ┃  ┃
┣━━━━━━━━━━━━━━━━━━━╋━━╋━━╋━━╋━━╋━━┫
┃ (4)是否建立和实行稽核制度    ┃23┃  ┃  ┃  ┃  ┃
┣━━━━━━━━━━━━━━━━━━━╋━━╋━━╋━━╋━━╋━━┫
┃ (5)是否建立和实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24┃  ┃  ┃  ┃  ┃
┣━━━━━━━━━━━━━━━━━━━╋━━╋━━╋━━╋━━╋━━┫
┃ (6)是否建立和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25┃  ┃  ┃  ┃  ┃
┣━━━━━━━━━━━━━━━━━━━╋━━╋━━╋━━╋━━╋━━┫
┃ (7)是否建立和实行计量验收制度  ┃26┃  ┃  ┃  ┃  ┃
┣━━━━━━━━━━━━━━━━━━━╋━━╋━━╋━━╋━━╋━━┫
┃ (8)是否建立和实行财产清查制度  ┃27┃  ┃  ┃  ┃  ┃
┣━━━━━━━━━━━━━━━━━━━╋━━╋━━╋━━╋━━╋━━┫
┃ (9)是否建立和实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28┃  ┃  ┃  ┃  ┃
┣━━━━━━━━━━━━━━━━━━━╋━━╋━━╋━━╋━━╋━━┫
┃ (10)是否建立和实行成本核算制度 ┃29┃  ┃  ┃  ┃  ┃
┣━━━━━━━━━━━━━━━━━━━╋━━╋━━╋━━╋━━╋━━┫
┃ (11)是否建立和实行财务会计分析制┃30┃  ┃  ┃  ┃  ┃
┃     度             ┃  ┃  ┃  ┃  ┃  ┃
┣━━━━━━━━━━━━━━━━━━━╋━━╋━━╋━━╋━━╋━━┫
┃                   ┃31┃  ┃  ┃  ┃  ┃
┣━━━━━━━━━━━━━━━━━━━╋━━╋━━╋━━╋━━╋━━┫
┃                   ┃32┃  ┃  ┃  ┃  ┃
┣━━━━━━━━━━━━━━━━━━━╋━━╋━━╋━━╋━━╋━━┫
┃20、1995年虚增收入数(万元)  ┃33┃  ┃  ┃  ┃  ┃
┣━━━━━━━━━━━━━━━━━━━╋━━╋━━╋━━╋━━╋━━┫
┃21、1995年虚减收入数(万元)  ┃34┃  ┃  ┃  ┃  ┃
┣━━━━━━━━━━━━━━━━━━━╋━━╋━━╋━━╋━━╋━━┫
┃22、1995年虚增费用数(万元)  ┃35┃  ┃  ┃  ┃  ┃
┣━━━━━━━━━━━━━━━━━━━╋━━╋━━╋━━╋━━╋━━┫
┃23、1995年虚减费用数(万元)  ┃36┃  ┃  ┃  ┃  ┃
┣━━━━━━━━━━━━━━━━━━━╋━━╋━━╋━━╋━━╋━━┫
┃24、1995年虚增利润数(万元)  ┃37┃  ┃  ┃  ┃  ┃
┣━━━━━━━━━━━━━━━━━━━╋━━╋━━╋━━╋━━╋━━┫
┃25、1995年虚减利润数(万元)  ┃38┃  ┃  ┃  ┃  ┃
┣━━━━━━━━━━━━━━━━━━━╋━━╋━━╋━━╋━━╋━━┫
┃26、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数(万元)┃39┃  ┃  ┃  ┃  ┃
┣━━━━━━━━━━━━━━━━━━━╋━━╋━━╋━━╋━━╋━━┫
┃27、“小金库”金额(万元)     ┃40┃  ┃  ┃  ┃  ┃
┗━━━━━━━━━━━━━━━━━━━┻━━┻━━┻━━┻━━┻━━┛

 
 
 
  附件2: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二)(略) 
 
  附件3: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 
 
  (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统计报表由《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和《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二)组成。 
  (二)《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由各基层单位填写。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1、表头的“单位性质”栏,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四个类型,填表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填写一种类型。 
  2、表中“发生情况”栏第1至30 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没有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打“√”,有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打“X”;“发生情况”栏第33至40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填列实际违纪金额(单位:万元),没有违纪金额的不填写。 
  3、表中“整改情况”栏,根据填表单位的整改情况,在相应的“已经整改”、“正在整改”、“没有整改”栏次内打“√”。 
  4、报表应当由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报上级整顿检查机构汇总。 
  (三)《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二),由各级整顿检查机构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附报汇总情况的书面说明。《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二)的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1、表头的“汇总单位数”,是指填报《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的单位户数(单位:个)。 
  2、表中汇总内容包括“发生情况”、“整改情况”。 
  3、表中“发生情况”栏,根据单位性质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四种类型,分别对“违纪单位户数”和“违纪金额”进行汇总。 
  “违纪单位户数”栏,是《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中“发生情况”栏打“X”或填写违纪金额的单位的汇总数。根据《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发生情况”栏的填报情况汇总填写(单位:个)。 
  “违纪金额”栏,根据《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中“发生情况”栏第33行至第40行的违纪金额数汇总填写(单位:万元)。 
  4、表中“整改情况”栏,根据《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整改情况”栏分别填报“已经整改”、“正在整改”、“没有整改”的具体户数汇总填写(单位:个)。 
  (四)有关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重点检查表及其汇总表,另行印发。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