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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房改办字[2000]第1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商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现就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各职级人员的标准自行确定。 
  二、关于企业增发补贴列支问题 
  按照《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规定,企业所需补贴资金暂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没有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按京财建字(1995)1144号和京财会(1995)1146号文件规定,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的,可暂时在该科目挂帐。 
  三、关于“新增租金”的解释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新增租金”指0.55元增加到3.05元的租金。对此次提租前社会救济户所缴标准租金低于0.55元的,仍按原标准租金执行。 
  四、关于补贴发放的有关问题 
  1.增发补贴不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2.参加养老统筹离退休职工的补贴由原单位发放。 
  3.行政、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增发补贴。 
  4.临时工、农民工是否发补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5.职工见习期按规定发补贴。 
  6.增发补贴的范围包括本市出京安置的离休干部。 
  7.户口在外地且回户口所在地生活的退休职工,退休时单位一次性发给养老费的,是否发补贴由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租金减免申请审批的有关问题 
  1.居民户口未迁入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但已居住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凭租赁契约到住房所在地的居家委会核定收入;居住不足一年的承租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核定收入。 
  2.对于居民租金减免家庭收入的核算,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民救发[1998]238号)文件第五条执行。其中,家庭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其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且同住的,配偶的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租金减免依据每年规定的申请租金减免时限前的家庭收入核定结果确定,当年内不变。 
  3.年龄超过30岁的无级别规定的单身职工或居民,享受租金减免的面积标准按两人计算。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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