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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开展学习和宣传活动 
  认真组织学习并掌握《质量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是贯彻执行好《质量条例》的重要前提。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认真学习,做到准确理解《质量条例》精神,正确执法;要通过培训、讲座、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组织、推动所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使有关人员了解和熟悉《质量条例》的内容,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采用电视广播讲话、报刊发表文章、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质量条例》。 
  二、尽快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行政规章 
  对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凡与《质量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均应予以修正或废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修改与《质量条例》配套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成本价管理、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师资格管理等行政规章,以尽早完善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建设: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审批,规划、用地许可,项目报建,申办工程监理证,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批,申办投资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标,申报质量监督,申请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归档。任何部门、地区、单位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要加强对各程序、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组织行为负责 
  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组织行为负责,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总投资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区县总投资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和申报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负责。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文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章,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质量负总责,项目经理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负责返修。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监理负总责。 
  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工程,移民工程,政府投资的工程,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及未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按规范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凡未取得国家或重庆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无监理签字权。 
  五、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申报质量监督,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监督费。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建设工程,向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市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其它工程,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在渝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从事监督,行使如下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检查受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资质条件、质量行为及工程项目的质量文件; 
  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改正; 
  3.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4.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结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检查结论,以及历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等。监督报告必须真实、准确; 
  5.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责任主体,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其质量检测机构的自身建设。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实现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以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检测机构对其出据的检测报告质量负责。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质量条例》实施监督,其余工程,按原有办法实施监督。 
  六、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申报质量监督前,将项目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格的机构)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交付施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建设工程,向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市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它工程,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程序是: 
  1.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内容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由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将竣工结算书报有关部门审查; 
  3.建设单位向规划、市政、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完成各专项准许使用证明或认可文件; 
  4.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后,经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未经备案或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固手续和权属登记。 
  八、坚持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九、提高素质,严格执法 
  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成立建筑管理的专业执法队伍,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人员,加大对违反《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实现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工程质量。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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