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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省关于公路两侧留用地发证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89)黔土(籍)字第15号《关于公路两侧的留用地是否发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路两侧留用地确权发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对于已经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达到土地登记条件的,只进行登记不发证书。
  二、对于未经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按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关于确定土地权属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凡土地权属确定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的,土地证书发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但在规定土地用途时,应按照公路管的有关规定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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