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生产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全氯氟烃和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全氯氟烃物质(CFCs)生产的淘汰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物质名录见附件。各相关企业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拆除附件所列全氯氟烃物质的生产装置。
    二、凡生产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全氯氟烃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物质代码
化学式
化学名称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值)
第一类  全氯氟烃(又称氯氟化碳,英文缩写CFCs)
CFC-11
CFCl3
三氯一氟甲烷
1
CFC-12
CF2Cl2
二氯二氟甲烷
1
CFC-13
CF3Cl
一氯三氟甲烷
1
CFC-113
C2F3Cl3
三氯三氟乙烷
0.8
CFC-114
C2F4Cl2
二氯四氟乙烷
1
CFC-115
C2F5Cl
一氯五氟乙烷
0.6
CFC-111
C2FCl5
五氯一氟乙烷
1
CFC-112
C2F2Cl4
四氯二氟乙烷
1
CFC-211
C3FCl7
七氯一氟丙烷
1
CFC-212
C3F2Cl6
六氯二氟丙烷
1
CFC-213
C3F3Cl5
五氯三氟丙烷
1
CFC-214
C3F4Cl4
四氯四氟丙烷
1
CFC-215
C3F5Cl3
三氯五氟丙烷
1
CFC-216
C3F6Cl2
二氯六氟丙烷
1
CFC-217
C3F7Cl
一氯七氟丙烷
1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