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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区勘界中提供土地详查境界调查成果的有关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为贯彻我局和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共同下发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协助做好行政界线勘定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完成土地详查的地区,若在行政勘界中需要应用土地详查有关境界线调查成果资料的,经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所需行政区域界线图的有关部分的复制件,但原始调查资料、成果图件均不得提供或借出。

  二、提供有关行政境界图部分复制件时,应按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1987)21号《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有偿服务。

  三、民政、土地管理、测绘部门共同组织勘界的或者利用土地详查部分成果资料的,勘界成果属三部门共享,应交土地管理部门一套勘界成果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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