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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合理运输工作的通知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目前运输紧张,改变不合理运输状况,是可以立即收效的一项办法。”这一指示,对搞好合理运输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运力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各主要铁路干线的运输能力一般只能满足需要的70%以下,而另一方面,运输中却又存在流向不合理、浪费运力的情况,更加剧了运输的紧张。 
  据铁道部反映,当前货物运输中,对流、过远、重复、倒流的情况较严重,以各地、各单位相互协作和自行销售的物资,不按合理流向安排调运的为多。据粗略统计,不合理运输的物资一年约有四、五千万吨,托运部门多支付运费二、三亿元,以水泥、化肥、煤炭、木材等物资为突出,多占用了车辆和线路能力。例如一九八二年,河南小水泥运销黑龙江,与辽宁省进关的统配水泥在京沈线上对流;内蒙、宁夏、甘肃等省、区的小化肥运销华东、中南,与国家分配给西北地区的化肥在京包、陇海线上对流;湖北省的议价大米经浙赣线调往福建,与江西、湖南省北调的大米在京广、浙赣线上对流;江苏省建筑队伍去大庆承包工程,将砖瓦沙石从两千多公里的江苏运去。这些都给当前运输带来困难,增加了压力。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改变不合理运输状况的指示,从有利于全局利益和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出发,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合理使用运力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当前物资调拨中不按合理流向组织调运、浪费运力的做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凡从一九七八年以来已经制定了合理流向的大宗物资(包括进口物资),如煤炭、成品油、 生铁、 焦炭、铁矿石、水泥、木材、盐、化肥、糖、磷矿石、硫铁矿、酸、碱等,由各物资主管部门会同运输部门,根据当前的产销情况和合理运输的原则,抓紧对原来规定的流向进行审定、调整,并将修订的流向抄国家经委备案,下达各单位执行;执行中如产销情况发生了变化,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流向。关于矿建、非金属矿石等地方管理的物资,其流向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全面检查一次,要按合理流向组织调拨,做到就地就近供应。 
  二、 要消除同一品种的物资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内又进又出的不合理运输。原则上凡从外省(市、自治区)调进的物资,本省(市、自治区)不得将自产的同一品种物资再调出外运,而应留在本地使用。 
  三、 运输部门要严格掌握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对未经批准不按合理流向组织运输的物资,不得列入运输计划;因有特殊情况,需批准放行的违流物资,其审批办法:通过主要限制口的物资,属于铁路运输的,由铁道部和物资主管部共同审批;水运和水陆联运的,由交通部会同铁道部、物资主管部共同审批。由部审批的主要限制口,一种物资规定一至三个口,具体由铁道、交通部和物资主管部在修订合理流向时确定;其余限制口由发运的铁路局(航运局、海运局)和当地物资部门审批。 
  四、 严格控制铁路短途运输,积极发挥汽车运输作用。重申今年三月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铁道部《关于逐步把铁路短途运输物资改由汽车承运的通知》,对铁路运输紧张区段、大城市和沿海主要港口,运距在五、六十公里以内(个别地区可延长至一百公里左右),现由铁路运输的物资,请各省、市、自治区经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研究改由汽车运输,并作出铁路不予承运的安排;对一时还不具备条件改用汽车运输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五、 加快水运建设,充分利用水运。鼓励沿江沿河建厂,货主自建码头,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沿海城市间的物资扩大海路运输,长江沿线的物资扩大长江水路运输,东北三省、华北地区与华东、华南等沿海地区往来的物资运输由水陆联运承担。具体由交通部和铁道部组织安排。 
  六、 从长远看,要搞好工业的合理布局和生产力的合理配套。为此,在制定新建、扩建大中型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和总体设计方案时,应邀请交通运输部门参加审查,拟定合理的运输方案。 
  七、 物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各级负责同志要把组织合理运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上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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