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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水电产业集团、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近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凡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除按我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407号)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供电贴费外,同时可在不超过我局《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1998]61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向用户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服务费。 
  二、2000年6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纳入城乡电网改造计划范围的新增用电容量及城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市居民用户新增加用电容量,已按调整后的新贴费标准执行的,供电企业不再退还用户。2000年10月1日及以后,凡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申请用电或新增用电容量,无论电网是否纳入改造计划,无论其用电性质如何,均免征供电贴费。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一律免征贴费,其他用电仍按调整后的新贴费标准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略) 
 
 
二ΟΟΟ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价格[200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用电蓄能技术的环保项目新增用电容量免征贴费或增容费。 
  二、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适当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其适用范围为: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 
  四、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调整后的贴费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鉴于具体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现明确为: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按原来规定标准交付供、配电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容量部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2000年6月10日及以后未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的,供电单位要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用户。 
 
 
二ΟΟΟ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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