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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珠海、汕头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转发辖属有关分支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收支需要,便利与境外银行的资金往来,加强全行系统境外帐户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立境外帐户 
  (一)开户原则 
  1.本办法所称境外帐户指以我行总行、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总行或分行开立的外币帐户。 
  2.我行开立境外帐户以便利款项收付、快速集中头寸、保证帐目清楚、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为开户目的。 
  3.我行境外帐户由总行统一以我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各外汇业务开办行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立独立帐户。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有关分行经总行批准在境外开立的独立帐户暂时保留,但在非我行总行帐户代理行开立的独立帐户一律关闭。 
  (二)开户条件 
  我行在选择境外代理行开立境外帐户时,代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已有二年以上时间,相互业务往来较多,没有重大业务纠纷。 
  2.该代理行须是国际上资本雄厚、信誉卓著、作风正派、服务效率高、本国监管严格的大银行的总行或分行。 
  3.该代理行须是当地银行同业清算系统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清算能力(包括有广泛的海外分行网络,有先进的电脑付款系统)。 
  4.能满足我行专项业务的需求。 
  除中资银行外,我行不在第三国银行在当地的分行开立境外帐户,原则上不在非该货币清算地银行开立该币种帐户。 
  (三)帐户种类 
  1.往来帐户:以总行或有关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独立帐户,或以有关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与总行帐户头寸挂钩的帐户,用于现汇资金收付清算和头寸拨转。 
  2.投资帐户: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用于资金拆放业务的帐户。各分行不得在境外开立用于资金拆放业务的投资帐户。 
  3.专用帐户: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为办理专项业务款项收付或资金拆放生息的帐户。 
  (四)开户程序 
  1.由使用帐户的有关处或代理行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开立帐户的请示,报经总经理同意; 
  2.代理行管理部门与有关代理行商议帐户条件,包括帐号、货币、帐户使用权限与范围、存款和透支利率及基本计息办法、帐户余额、服务项目、管理费用等;帐户条款要便于共同监督。 
  3.由代理行管理部门草拟签报,经有关处会签,报总经理批准; 
  4.代理行管理部门以正式文函或电传向境外代理行确认帐户条件并办理开户手续; 
  5.由代理行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处和各分行启用帐户,并填制“新开户情况表”一式三份,一份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一份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一份留代理行管理部门存档。 
  二、境外帐户管理 
  (一)使用帐户的权限和范围 
  1.总行和有关分行在境外的往来帐户、专用帐户只办理正常业务项下的收付款(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付款以及正常的资金拆放业务; 
  2.总行在境外的投资帐户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使用。各分行不得直接使用总行的投资帐户。 
  3.与有关帐户代理行直接建有密押关系的我国内分支行均可利用总行往来帐户、专用帐户,委托境外同业办理正常业务项下的收款,不得委托办理授权付款。 
  (二)使用帐户的原则 
  1.凡与我行帐户代理行之间的业务收付款项,均可直接通过我行在各帐户代理行的帐户办理头寸清算; 
  2.凡通过境外帐户代理行清算,应尽量拉直汇路; 
  3.与非帐户代理行之间的各种收付款项,应尽量选择双方共同的帐户代理行办理清算。 
  (三)总行、分行往来帐户、专用帐户的管理 
  1.总行往来帐户的管理 
  (1)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往来帐户由总行集中管理并受理帐户代理行的对帐单、副本报单和利息清单; 
  (2)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可与境外帐户代理行直接进行业务(信用证、汇款、托收)往来,帐款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进行清算; 
  (3)各分行不得授权境外代理行主动借记总行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往来帐户; 
  (4)各分行汇票业务的主动借记,须在开出汇票的前两天,电传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便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进行头寸管理。 
  2.分行独立帐户与分帐户的管理 
  (1)有关分行在境外代理行的独立帐户或分帐户的借记通知、贷记通知,帐单由代理行直接寄往有关分行,副本帐单寄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 
  (2)有关分行在境外代理行的独立帐户或分帐户不得透支或做拆借业务。 
  3.专用帐户的管理 
  (1)总行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专用帐户用于专项业务。鉴于各专用帐户代理行对我行有关专项业务提供特殊服务及优惠条件,各分行须委托专用帐户代理行进行专项业务的处理; 
  (2)专用帐户原则上限于办理专项业务款项和有关的从属款项,但其他业务入帐款项可使用专用帐户; 
  (3)以总行名义开立的专用帐户,有关业务发生行只受理专用帐户代理行的副本通知,正本通知和帐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受理; 
  (4)总行的专用帐户均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审核利息,利息清单均寄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 
  (四)帐户条款的修改 
  1.总行境外帐户条款 
  (1)帐户修改条款可由帐户代理行提出或由我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管理部门提出,双方商议有关条款的修改事宜; 
  (2)对重要条款的修改,由代理行管理部门草拟签报,经有关处会签,报总经理批准;对一般条款的修改,由代理行管理部门报总经理同意; 
  (3)由代理行管理部门以正式电函向境外帐户代理行确认帐户条款的修改,并将修改副本归入有关帐户档案。 
  2.分行境外帐户条款 
  (1)帐户修改条款可由帐户代理行或我行有关分行帐户管理部门提出,双方商议有关条款的修改事宜; 
  (2)对重要价格、服务条款的修改,有关分行要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同意;对一般条款的修改,由有关分行行长批准,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3)由有关分行帐户管理部门以正式电函向境外帐户代理行确认帐户条款的修改,并将修改副本归入有关帐户档案。 
  三、关闭境外帐户 
  (一)关闭帐户的条件 
  1.对业务利用率低、服务质量差、收费高或经济上有严重损失的帐户应当关闭; 
  2.对与我行有重大业务纠纷、损害我行国际信誉的代理行,应迅速关闭我行在该代理行的全部帐户; 
  3.遇有帐户代理行经营出现巨大亏损、信誉出现严重问题,我行面临重大损失风险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帐户代理行的帐户; 
  4.发现分行擅自在境外代理行开立帐户或境外代理行私下接受我分行开立帐户要求时,应关闭分行擅自开立的帐户。 
  (二)关闭帐户程序 
  1.因机构变化、业务变化等情况需关闭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帐户时,由有关处或代理行管理部门提出关闭帐户的请示,报经总经理批准。 
  2.总行要关闭以有关分行名义开立的境外帐户时,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管理部门提出关闭有关分行帐户的请示,报经总经理批准; 
  3.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管理部门与有关境外帐户代理行商洽关闭帐户事宜; 
  4.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处或有关分行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未达款项; 
  5.有关处或有关分行将余额拨至指定的帐户,并将帐户代理行关闭帐户的确认电函及有关资料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管理部门备案; 
  6.各分支行接到总行关闭或立即停止使用有关帐户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委托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向对方发出付款指示,并抓紧清理和查询应收及错付的未达帐款,但境外代理行通过该帐户汇入汇款及主动清偿我行的头寸,应予受理。 
  四、境外帐户档案 
  (一)总行境外帐户档案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有关分行境外独立帐户档案由有关分行帐户管理部门管理,其开户通知、新开户情况表、开户协议及条款修改电函、关闭帐户的电函等要及时报上级行和总行备案。有关分行的分帐户以分行档案为主卷,总行档案为副卷。 
  (二)凡有境外帐户的分行的帐户管理部门对每个境外帐户都需要建立完整的文字档案,以单个帐户为单位将申请开户的报告、批准开户的通知、新开户情况表、开户协议及条款修改电函和关闭帐户的确认电函等设立专卷存放。 
  (三)凡有境外帐户的分行应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帐户文字档案;在对照帐户协议有关条款管理和审核利息时,如发现与帐户协议规定不符,须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行和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管理部门。 
  (四)帐户关闭后,帐户文字档案须按总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永久保留,不得随意销毁。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制定、解释、修改。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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