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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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