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城市养犬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到所在地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犬只免疫证明,持免疫证明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饲养许可证和犬牌。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无证犬予以收缴。
二、城市居民饲养的犬实行户内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在防治非典期间,禁止户外遛犬。各级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力量对户外各种犬进行收缴。
三、发现宠物犬有异常病症时,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不得随意丢弃。
四、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治疗等需要携犬出户的,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出租汽车,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五、在防治非典期间,犬类交易市场一律休市。违者由工商、检疫、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外埠犬只一律不得带入我省。途经我省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开具的证明。
六、部队、公安机关、科研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各种犬类养殖场所,要实行严格的检疫消毒制度。
七、对猫、猴等动物的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凡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