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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畜牧局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对城市宠物犬的管理的通告

  一、凡城市养犬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到所在地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犬只免疫证明,持免疫证明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饲养许可证和犬牌。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无证犬予以收缴。 
  二、城市居民饲养的犬实行户内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在防治非典期间,禁止户外遛犬。各级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力量对户外各种犬进行收缴。 
  三、发现宠物犬有异常病症时,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不得随意丢弃。 
  四、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治疗等需要携犬出户的,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出租汽车,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五、在防治非典期间,犬类交易市场一律休市。违者由工商、检疫、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外埠犬只一律不得带入我省。途经我省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开具的证明。 
  六、部队、公安机关、科研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各种犬类养殖场所,要实行严格的检疫消毒制度。 
  七、对猫、猴等动物的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凡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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