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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港口建筑设备是港口装卸运输生产、辅助生产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保证港口建筑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优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港口建筑设备包括:码头仓库、贮仓、堆场、栈桥、港池、航道、船闸、系船浮筒、护岸、防波堤、修造船建筑物、客运设施、油罐及管道、铁路、公路、桥涵、机械轨道及设备基础、给排水设施、辅助建筑及构筑物等。

  第三条  港口建筑设备的管理应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修理和更新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养护,计划修理”的要求,抓好“管、用、养、修”的每个环节,提高设备的技术状况,使其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沿海港口,是处理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的准则,必须认真遵循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港必须设置在主管局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和领导全港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掌握全港主要港口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
  2.根据本规则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各港港口建筑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以经济技术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制度。
  3.组织对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定期检查及测定工作,编制年度大修、维修计划,并督促实施。
  4.组织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参加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5.组织制订及审查港口建筑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6.负责大修、维修定额的管理。
  7.负责仲裁港口建筑设备大修、维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中的技术纠纷和审定港口建筑设备技术状况。

  第六条  生产业务部门是港口建筑设备的直接使用者,在生产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类建筑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及有关规定。在制定港口生产计划及有关生产业务规程时,必须有保证港口建筑设备大修、维修计划完成的措施和相应的办法。

  第七条  各港应有计划地配备并采用各种形式,培养港口建筑设备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以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章 保养管理和维修
  第八条  各级专职部门必须保证完成建筑设备的养护维修任务。

  第九条  为了做好建筑设备的养护工作,维修养护部门要做到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应对各项建筑设备按不同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损坏的建筑设备应分别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展。

  第十条  经常性保养管理工作,是使建筑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手段,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港口主要建筑设备保养管理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修理工程按照建筑设备的损坏情况,分为下列三种:(1)维修;(2)大修;(3)临时修理。

  第十二条  大修系指建筑设备损坏程度比较严重,通过维修已不能恢复其正常状况或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理或加固(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大修工程标准见附录二)。
  技术状况不良,生产工艺落后,已不符合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建筑设备,应结合更新改造进行大修。由于规划或生产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地大修。使用条件较差的辅助建筑,在大修时可考虑予以改善。

  第十三条  临时修理系指年度计划外临时增加的项目或事故修理。临时修理项目的费用,均单列专款解决。

  第十四条  维修系指为了保持建筑设备的原有技术状况所进行的局部的维护性修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设备正常大修理的需要,大修理基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控制安排,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结合大修进行改造的设备,其大修费用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是专项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属于港务费列支的港口建筑设备的维修、大修费用,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经计划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后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对建筑设备的定期检查,各港设备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下年度的大修、维修年度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于十一月底以前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工程项目按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年度大修、维修总结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大中型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的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和设备管理的要求,要参与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和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验收交接制度。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好验收关,验收文件未经设备管理部门签字,使用部门不予接收使用,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章 检查、鉴定和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对主要建筑设备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鉴定,以了解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评定技术等级,确定下年度维修项目。每年的汛期、雨季和洪水、台风季节前后,应组织对重点建筑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主要建筑设备必须进行沉陷、位移、倾斜等长期的定点定期观测,分析了解其详细的技术动态,积累掌握第一手资料。
  对技术状况不良及发现有危险的建筑设备,要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随时掌握其技术状况,及时作出判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备的鉴定分下列三种:
  (1)荷载鉴定;(2)危险建筑鉴定;(3)报废鉴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备应按规定的荷载使用。对技术状况不良和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荷载定额。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建筑设备结构变异,出现破损或地基沉陷、位移等严重现象时,应及时做出鉴定,如属危险建筑,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设备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办理报废;
  (1)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
  (2)超过使用年限,建筑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不良,无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4)因改造或扩建工程需要拆除的。

  第二十六条  观测和鉴定时所作的标志及设施,应妥善保护。因鉴定而使建筑设备受损部分,必须及时恢复完好。

  第二十七条  在荷载鉴定、危险建筑鉴定完毕后,应填写鉴定书,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报废鉴定的申请程序,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观测及鉴定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在修理费项开支。

  第三十条  加强建筑设备现有资料和历史资料的收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卡片,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技术分类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掌握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对建筑设备应进行技术分类。建筑设备共分四类。分类标准:
  1.第一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良好;
  (2)全部结构养护完好,附属设备齐全;
  (3)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符合生产要求。
  2.第二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正常;
  (2)部分结构薄弱,附属设备较差;
  (3)基本上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并能正常进行生产。
  3.第三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不良;
  (2)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备残缺不全;
  (3)已不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
  4.第四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恶劣;
  (2)主要结构严重损坏;
  (3)已处于危险状态,不能使用。
  (码头、仓库、堆场等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分类标准细则见附录三)。

  第三十二条  对技术分类标准的几点说明:
  1.技术分类标准中的各项,只要有任何一项不能达到该类标准时,应作降级处理。
  2.正在进行修理或计划修理的建筑设备,应按修理前的状况分类。
  3.维修后的建筑设备技术类别按照分类标准的规定办理。
  4.其它建筑设备可根据上述的分类原则,进行技术分类,由各港自行掌握。

  第三十三条  码头、仓库、堆场等项主要生产建筑设备的技术状态分类情况和港池、泊位水深资料,应与年度维修工作总结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励、惩罚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将不定期举行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对建筑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章使用,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对失职造成设备严重失修、技术状况严重劣化的单位领导和责任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港及基层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港口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在对企业进行考核评议时,按如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考核:
  1.港口建筑设备管理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及技术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2.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港口主要建筑设备的四项考核指标:
  (1)完好率;
  (2)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3)维修费用率;
  (4)一、二类设备比重。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录四)。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港口铁路、公路、桥涵、航道、浮码头的囤船、修造船建筑物、给排水设施及工业和民用建筑等设备的管理,参照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授权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交通部颁发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即行废止。

  附:港口主要建筑设备保养管理要求
1.固定码头
  (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车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负荷使用时,应对码头的负荷能力进行校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对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及重件等特种货物的装卸和堆存,除专用码头外应采用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上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4)码头上的系网环、护舷锚链、梁、柱、桩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5)对码头上的系船柱、系船环均需按规定负荷使用。船舶靠离码头时,其速度和角度必须符合码头安全使用规程。
  (6)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修复前应采用临时措施,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7)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及时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堵塞。
  (8)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9)木码头、木引桥上的面板、梁、桩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结构有否松动、腐朽,并针对损坏程序及时修换和作防腐处理。
  (10)对钢结构的码头要制订定期防腐蚀措施。
  (11)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船环、爬梯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12)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和铁路轨道,应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并将测量结果归档备查,发现问题,要加强观测并及时处理。
  (13)码头泊位水深应经常达到维护要求,定期测定和维护。
  (14)杂货码头前沿必须设置护轮坎,如有损坏及时修理,并保证颜色醒目。
2.浮码头
  (1)要按照设计或核定荷载、船型使用,严禁超载。码头前沿应保持规定水深,防止囤船搁浅,钢筋混凝土囤船应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养护。
  (2)装卸有腐蚀性的货物(如化肥、烧碱及食盐等)时,除专用码头外,均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码头上所设系船柱,不得超负荷使用。非系船设备一律禁止系船。
  (4)码头舱内要保持清洁干燥。对码头舱应经常进行清扫,勿使积有污水及垃圾。每逢雨、雪后,应检查清理一次。天气晴朗时,应将舱盖打开,以便通风干燥。
  (5)浮桥的梁、板、桥座、撑杆、支座及联结构件等处,应随时清除垃圾、污垢,以防止腐蚀。
  (6)码头、引桥等的钢结构部分,要定期进行检查、除锈、油漆等养护工作。
  (7)码头、引桥上木质面板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如有松动、腐朽现象,要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3.系船浮筒。
  (1)系船浮筒应经常进行位置测定,防止移位,以保证船舶停靠安全。
  (2)系船浮筒应按规定船型使用,浮筒区域水深应保持其维护水深。
  (3)系船浮筒应定期进行水下检查。发现锚链卸扣等联结设备损坏,要及时更换,并做好除锈、油漆等养护工作,或采用电化学防腐措施。
4.护岸
  (1)护岸应按照核定荷载及安全使用规程使用,严禁在护岸地区范围内超载。
  (2)随时注意检查护岸的沉陷、结构变形及砂土的流失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补。
  (3)对于浆砌块石护岸,应及时修补其开裂砌缝,防止石块松动。
  挖泥时应保证在护岸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4)在汛期,应对护岸进行观测。常年被冲刷的护岸尤应注意避免发生滑坡,要作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5.防波堤
  (1)防波堤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特别是在台风季节前,应认真检查,及时修补,以免扩大。在台风过后,对基床、护堤石和上部建筑的稳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变化,应及时处理。
  (2)疏浚时要保证防波堤的稳定。
6.港池、航道及锚地
  (1)港池、航道及锚地应定期进行检测,对达不到维护水深的区域应及时疏浚。
  (2)施工船舶应在指定区域内挖泥、排淤,未经许可一律禁止在港池、航道锚地乱抛乱排。
7.油罐及管线
  (1)油罐、罐区、管线、管沟和支架区域应保持干净和排水畅通。
  (2)油罐的呼吸阀、安全阀、活动罐顶、排水阀和管线的伸缩部件、支架等要经常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油罐、管线的保温层及防腐处理要保持完整。对渗油、漏油部位要认真观察,及时处理。
  (4)每年对油罐和管线要进行一、两次技术状况普查。在春季和雨季尤应注意对重要和危险区域的设备进行检查。应定期观测油罐和管线主要支架的沉陷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研究处理。
8.仓库及辅助建筑
  (1)仓库应按核定的技术荷载定额堆存货物,严禁超载使用。
  (2)仓库结构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开门,打洞和拆墙等。
  (3)仓库及辅助建筑在使用中应经常注意观察,如发现屋面漏雨、地坪开裂及渗水等损坏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查修理。
  (4)屋面除设计有特殊考虑外,不得堆存货物和凉晒物品,禁止无故上人和用作其他工作场所。
  (5)天沟、落水管及水斗内应经常保持畅通完好,每年雨季前后应彻底检查,并做好养护工作。
  (6)钢结构的屋架、梁、柱等构件应经常检查,定期养护。
  (7)木结构的屋架、梁、板、柱等构件应经常检查,如有断裂、腐朽及虫蛀等情况发生,应及时修补并采取根治措施。
  (8)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有掉块、露筋、断裂、预埋铁件松动、外墙粉刷剥落及砖砌灰缝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补。
  (9)瓦楞白铁屋面和墙应经常检查搭接,钉眼处有无腐蚀及油漆剥落等现象,根据损坏程度。及时进行修补,并要定期进行全面油漆。
  (10)门窗敞开时,应用风钩挂牢,发现小五金零件及玻璃等损坏失落,应修理装备齐全。仓库门滑道、轮轴和铰链等附件应保持清洁润滑,按时注入润滑油,防止锈涩。
  (11)对受潮汐影响地区的港口,仓库及辅助建筑,在汛期前后均应按照防台,防汛有关规定执行,在雨季前后应注意检查,做好抢修措施。
  (12)仓库和辅助建筑物附近一米范围内严禁堆存货物。
  (13)不准进入库内的机械一律禁止入库。进行库内作业的机械不得碰撞门、墙、柱,如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修补。
9.堆场、道路、给排水及管沟
  (1)港区内堆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不积水。
  (2)混凝土和沥青面层的堆场、道路上,不得拖曳重件、硬底货物及行驶铁轮车辆。如需行驶覆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加大转弯半径,减速行驶。
  (3)混凝土堆场、道路上的伸缩缝,发现剥落应及时修补灌缝。路缘石发现松动、脱落,应以细石混凝土重新补砌。
  (4)煤渣及泥结碎石堆场、道路,应经常检查养护,面层如有松散损坏,应及时利用同类材料进行整修补平。
  (5)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保持畅通,在防冻、防台及暴雨前后,应切实进行检查,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冻裂、堵塞。给水及消防水管系统应定期做好水压试验。检查井及管沟内要定期清除沉积物,暴雨前后必须进行彻底检查。
  (6)堆场内的进水口、检查井盖、明沟等处禁止堆放货物,便于疏通修理,保证排水畅通。
10.其它:
  (1)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一律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抛填土石方或垃圾及擅自扩充土地。
  (2)防汛工程中设置的堤岸、挡水墙、防潮闸门、抽水泵、泵站等设备,要按照有关防汛规定执行,确保防汛设施的完整、齐备。
  (3)港区内设置的固定观测点,应妥加保护,不得任意拆毁和堆放货物,如发现移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

附: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大修工程标准
说明:建筑设备每次修理工程如有一项达到上述标准即属大修工程项目。
附:港口主要建筑设备技术分类标准细则

续上表

续上表

附:港口主要建筑设备的四项考核指标
一、完好率
完好泊位天数
总泊位日历天数
完好平米天数
总平米日历天数
注:1.是指码头泊位完好天数占日历天数的比重。
  2.完好泊位是指触靠泊装卸的泊位数,如码头局部在修理时不影响靠泊使用的仍可作为完好泊位。
  举例:如某港共有10个泊位,全年有1个泊位因损坏修理5天,1个泊位修理10天而不能靠泊装卸,另有2个泊位虽有局部修理但未影响靠泊使用,其
8×365+1×360+1×355
10×365
=99.6%
二、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项目数
年度计划大修理项目数
×100%
注:是指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项目占全年计划大修理项目的比重。
  三、维修费用率
设备维修费用
总成本
注:设备维修费包括大、维修和日常养护的全部费用。
四、一、二类设备比重
一、二类设备数量
设备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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