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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统一考试收取报名考务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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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教局: 
  你局《关于进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统一考试收取费用的请示》(京高教科(1995)008号)收悉。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统一考试的通知》(学位办(1994)6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从1995年起在对北京地区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者进行外国语课程水平考试时收取报名考务费。 
  报名考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将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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