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规范专业科目笔试试卷及答案的使用和管理,根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考的专业科目笔试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政治部负责制定专业科目笔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专业科目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绝密材料,在命题、印制、交接、传递、发放、密封、集中阅卷和销毁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五条 公安部政治部负责向省级公安机关提供专业科目笔试试卷及答案样本。省级公安机关在发布招考民警公告的同时,应当向公安部政治部书面专题请示,经批准后,派专人。(2人)于考前10天到公安部领取,送交省级录用主管部门,与公共科目考试试卷共同进行印制、装封和传递、发放。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试卷应密封并立即押运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阅卷场所。
第六条 专业科目笔试的阅卷工作应当按照录用主管机关公共科目笔试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使用过的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试卷,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集中销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留存。严禁将使用过的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复制、摘抄、传播或者发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专业科目笔试试卷及答案的使用和管理中,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本地区录用主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