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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部门《关于解决我市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解决我市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资金、扩大纺织品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积极支持纺织企业的改造、转产和安置富余人员,帮助纺织工业尽快走出困境。全市纺织系统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市纺织局拟定的〈天津纺织工业调整方案〉的批复》(津政函〔1994〕32号)要求,在市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振奋精神,艰苦奋斗,主要通过自身的努力,重造天津纺织工业。

          关于解决我市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精神,针对我市纺织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好压锭改造,调整产品结构
  纺织行业是我市的一个传统行业,由于多年来投入不足,致使装备落后。目前,市纺织局所属六大四小棉纺织厂有棉纺锭65万锭,其中国家明令淘汰的解放前和“1”字头的陈旧落后纺锭19.2万锭。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纺织工业调整方案》,计划在三年内,利用国家压锭改造政策和资金,压缩落后纺锭,到1996年末,将现存解放前生产的和“1”字头的旧纺锭全部压缩淘汰掉。除1993年已经压缩的旧纺锭外,1994年至1996年再压缩17万锭。
  为了保证压锭改造计划的落实,由市经委会同市纺织局及有关银行积极向国家经贸委、国家金融部门争取压锭挂钩资金。利用争取到的这部分资金,改造棉纺行业清花和钢丝设备,更新FA系列和宽幅、超宽幅无梭织机,配备自动络筒机,使优质高档纱的比例达到50%以上,无梭织机品种比例达到60%以上。改造后,棉纺行业的装备及产品居国内领先水平。
  有压锭任务的企业,要力求做到压缩落后纺锭,产品升档、增值;同时,要做好转产、跳产、开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的工作。市各综合部门、金融部门要从外部条件上予以支持。


  二、切实做好富余职工的安置工作
  随着纺织行业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安置富余职工的问题会愈加突出。因此,纺织行业应通过开办三资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转产、跳产等各种渠道安置富余职工。市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支持纺织行业富余职工的安置。
  (一)市经委和市劳动局在审批停产整顿企业时,对纺织行业适当倾斜,在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对精简的职工发给失业救济金。
  市纺织局要认真组织好停产整顿企业的整顿和生产启动工作。
  停产整顿企业要充分利用一年的停产整顿期,从改革入手,狠抓机制的转换、产品结构调整和转产、跳产工作,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明显的转变。对经过整顿仍无变化,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该破产的要依法破产。
  (二)在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棉纺织企业中,对1993年底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由企业组织培训,推荐就业。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市劳动部门批准,从失业保险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纺织企业组织转产、跳产、多种经营安置富余职工,需进行转岗培训的,由企业组织培训,市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一定的转岗培训费。
  (四)纺织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组织的转产、跳产、多种经营工作中遇到的资金问题,除企业自行筹措部分外,可由市劳动部门视其能力从失业保险金中适当安排部分贷款,企业要按期归还贷款。也可由银行安排生产启动金贷款,市劳动局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贴息。具体工作由纺织局商市劳动局和有关银行解决。


  三、解决有关问题,促进纺织行业出口
  (一)国务院以国发〔1994〕13号文批转的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决定选择10家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两纱两布”自营出口的试点,同时赋予北京、天津、上海市棉花进口经营权。根据国务院要求,我市已选定纺织局供销公司经营棉花进口业务,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两纱两布”自营出口试点企业,我市已推荐棉纺一厂,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请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纺织局,继续做好争取工作,务求落实。
  (二)关于出口配额问题。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市外贸管理部门应将纺织系统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纳入出口配额分配范围。请市外经贸委主动向国家经贸部反映情况,积极争取我市自营进出口纺织企业的出口配额指标。
  (三)纺织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所需流动资金,由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和其他银行优先安排贷款。对于内外贸财务核算体系尚未理顺的自营进出口企业,金融部门根据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务合同或由外商开具的信用证,安排流动资金贷款。


  四、努力减轻纺织生产企业的负担
  (一)关于“拨改贷”资金问题。
  “六五”和“七五”期间,我市纺织企业使用的拨改贷资金,尚有一部分没有归还。对确无归还能力的,按照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计委、经委会同市纺织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纺织总会,申请将这部分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
  对地方拨改贷资金,经市计委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批准后,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相应转为原投资单位的法人股本金。
  (二)关于省际间调拨原棉奖励款问题。
  对市纺织局所属盈利的国有企业1994年和1995年两年上交的所得税,扣除退库的公司经费后,由市财政全部退给市纺织局,专项用于解决奖励款的问题。
  (三)关于清产核资问题。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对本市管理的国有资产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1994年4月1日起,全面进行清产核资。纺织行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纺织行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
  (四)关于购买用电权和集资费问题。
  纺织行业停产老企业恢复生产,对企业停产前原有的变压器容量、用电指标不再购买用电权,亦不再交纳集资办电费。


  五、增加技改投入,提高纺织品创汇能力
  目前,纺织系统已编制了扩大出口技改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安排,由市经委协助市纺织局做好向国家经贸委及有关部门的申报和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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