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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建设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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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的处理问题,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五年九月九日联合办公决定处理时掌握的原则:“发给社员补偿费或补助费,但应本自愿的原则动员社员将款全部或大部投入社内作为股份资金……”。但现在效区已实现合作化,农业生产社已转为高级社后,今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时对于补偿费或补助费先发给谁以及国有地补助费如何评议、动员会如何召开等问题,都是农业合作化后出现的新问题,业经分别通过各区房管所长征求效区各区区长或副区长及中共市委农村工作部的意见,兹整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凡被征用的土地仍照规定发补偿费,由社统一领取,须经工作组与生产社干部事先配合做好动员工作,取得社员同意,社员有正当需要要求留一部自用时由社内研究解决,社员退社可将款带走或拨给土地。 
  二、国有土地补助费。评议国有土地补助费应根据社的需要进行(不再按社员生活情况评议),按用地亩数的多少酌发补助费,一般的相当同等质量土地补偿费的50%左右。补助费归社所有,如社员退让不能带走,可拨给土地。倘社员因正当需要要求留用一部时亦由社内研究解决。 
  三、召开动员会。趁首次征用土地向全体社员贯彻一次征用土地政策,以后再用地即不再开社员大会,只由区干部会同用地单位与社干部研究处理。如涉及社员的房屋、树木、坟墓时,再召集有关社员座谈协商解决。 
  四、征用社员自留的少量种菜土地将补偿费发给社,另由社调剂土地。 
  五、征用个别单千户(如固执的中农)的土地,补偿费仍发给该户,亦可由社调换给土地,补偿费即交社。 
 
 
195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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