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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培养软件人才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快我省软件人才培养,推动软件产业优先快速发展,我省一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抢抓机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快教学改革创新,积极参与培养软件人才,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规范学校培养软件人才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有关收费管理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利用学生业余时间,采用学生自愿的非学历培训模式培养软件人才,其收费标准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可包括报名费、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自行确定,但须在举办培训班前15天填写《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软件专业,实施学历教育的,其在境内的收费标准为:高等学校可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51号、苏价费[2005]210号、苏财综[2005]52号)有关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可按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学校采用“专业+辅修课程”模式培养软件人才,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另外加(选、辅)修国外软件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费,每学分最高收费标准为:中职每学分70元,专科(高职)每学分120元,本科每学分150元。
  四、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将国外优质软件人才教育资源和课程模块嵌入学校现有计算机专业举办计算机专业(嵌入式软件人才培养方向)的,其收费标准可在原计算机专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为:中等职业学校60%,本科和专科学校40%,民办学校15%。
  五、各学校应根据软件人才培养模式、办学条件、培养成本、教育质量、生源等情况,制定具体辅修课程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机专业(嵌入式软件人才培养方向)的学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六、学校对软件人才培养实施学历教育的,应按学年收取学费。实行非学历教育的,按学年或培训时间段收费。收取的学费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各项开支。
  七、软件人才培养的形式及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向考生公布,同时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八、上述收费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时开始执行,试行两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原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不变。收文后,各学校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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