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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复函
 
四川省民政厅:.
  根据你厅1989年12月18日电话请示,经研究,特作如下答复: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民安函第98号文所说国家已安排了“专项救灾经费”,这是指国家对强烈地震灾区和部分台风、洪水灾严重地区临时专项拨给的恢复重建经费,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救济费。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办33号文规定的原则,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灾倒损的住房。没有专项救灾经费的地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因灾受损,其恢复问题,应按公房对待,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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