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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8]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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