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8]291号)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