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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加快建立健全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防止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和《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的有关规定,针对近年来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就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的精神,财政部门是履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主管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明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处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当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可在财政部印发的各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金融业发展状况以及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等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财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三、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规范的内部工作程序,落实具体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加大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四、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各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
  2.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划转管理;
  3.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4.统计、汇总和分析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状况。

  五、做好有关汇总和上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逐级做好上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所辖地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并上报财政部。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新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路。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映。

20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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