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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印章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1980年1月30日(80)司发公字第21号《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发出以后,有的地区对公证处印章的制作、使用方面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1.各地公证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作的公证书,不论在国内或发往国外使用,都盖用同样的合乎规定的印章。  2.3.(略)  4.公证处或兼办公证业务的市、县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公证书,除盖有机关印章外,还必须盖有公证员(包括用公证员名义的兼职干部)的签名章或者签字。  5.(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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