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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日本办事处的批复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设立驻日本东京办事处的请示》(中冶集企(2006)20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在日本东京设立办事处。
  二、办事处业务范围为:以母公司名义管理和协调项目。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你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办事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日本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五、办事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集团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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