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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3号
关于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作为一种重要的会议制度,在办理日常政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参照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中不再实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04〕58号)中规定的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并入政府常务会议。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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