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兴路夜市:
你单位关于《夜市收费标准请示报告》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财委、市财政局《关于早夜市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7)40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财委《关于加强“管办脱钩”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9)136号)规定,结合夜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夜市摊位综合费应通过竞投的方式确定,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期满后,原业户愿继续经营的,收费标准由其与开办单位协商确定。
二、收取上述费用后,各类税、费一律从综合费中列支,不得再向业户另外收取。
三、收费前开办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
本批复自2000年1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