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下同)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和财政部财工字(1995)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拖欠情况进行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认真负责抓好此项工作,并加强场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使之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关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大连市内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征收,征收应严格执行制度,严格管理。各市、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由财政部门会同代征部门商定。上缴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三、各外商投资企业要对欠缴的场地使用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欠交、漏交的要在1996年1月15日末之前补齐。各市、县、旅顺口区、金州区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要对企业欠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未按期限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四、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规定外,任何人无权减免土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应报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