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铜川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多方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组织或团体:
(一)引进市辖区以外的客商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并取得实绩的引荐者;
(二)促使市辖区外部资金、设备、技术到我市投资,己被我市单位利用的引荐者;
(三)介绍引进补偿贸易项目取得成效的引荐者。
第三条 中介人的认定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投资方出具确认证明(一人或一位代表),市招商局核定。
(二)中介人内部关系自行处理。
第四条 中介人奖励标准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8%给予奖励。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接引进资金到位额的2%计奖。使用期每增加一个年度,加奖一个百分点,最多累计不超过5%。
(三)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参照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引进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奖励0.5%,等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奖励1%,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奖励2%)
(四)引进客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生产经营性企业或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00万元)奖励3%;引进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2%;引进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1%。
引进客商投资兴办非生产性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奖励标准在以上基础上分别降低一个百分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0.5%奖励)
(五)介绍设备、技术参股投资到位的,最高可按1.5%奖励。
(六)介绍引进补偿贸易项目的,依据外方提供设备、技术折算金额,最高可按2%奖励。
属于高科技、高出口创汇的生产性企业,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0.5个百分点。
第五条 由中介人填报奖励审批表,报市客商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审批后,由办公室开具奖励凭证并从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户中支付。
奖金计发以投资额到位数为准,以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凭证。
第六条 公职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不适用本办法。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市客商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负责落实兑现。
公职人员职责以外的招商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客商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议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