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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所属事业民营化后公股股权管理要点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维护所属事业民营化后之公股权益,督导公股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善尽职责,特依据行政院订颁之「公股股权管理及处分要点」,订定本要点。

二、本部为管理公股股权,由国营事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营会)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民营化后释股作业。

(二)公股代表之遴选、考核、解职等事宜。

(三)公股代表陈报重大事项之签办。

(四)提供公股管理及公股代表职责之相关法令规定,并适时转达本部之意见。

(五)定期汇整各项经营信息。

(六)其它相关事项。

三、公股代表之遴选条件

(一)具公务员身分公股代表遴选条件:

1.除法令(含章程)所明定之当然兼职者外,兼任公民营事业及财团法人董监事职务未超过二个者。

2.现任职务有助于该事业业务之经营发展者。

(二)不具公务员身分公股代表遴选条件(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曾任公营事业董(理)事或监察人(监事)而富有贡献者。

2.曾任各该事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满五年,服务成绩优异者。

3.产业界人士之现任职务有助于该事业业务发展且无因同业竞争以获取商业机密之虞者。

4.具有各该事业专长,适合各该事业业务需要者。

5.从事工商业声誉卓著者。

6.受公司产业工会推荐担任劳工董事者。

(三)公股代表应具备之其它条件:

1.年龄未满六十五岁者。

2.具良好个人债信、名誉,无纠纷或官司缠讼,能本于善良管理之原则诚信与本部互动者。

3.监察人须具有帐务查核及财务分析等会计实务经验或能力。

四、公股代表之解职条件

(一)具公务员身分公股代表之解职条件:

1.职务变更无法继续兼任者。

2.违反与公务员有关之法规者。

3.因故不能或不宜执行职务者。

(二)不具公务员身分公股代表之解职条件:

1.其它兼职与现任职务有业务上之利益冲突而不适合继续兼任者。

2.未依规定或不配合本部核示意见办理者。

3.公司产业工会提出改派要求。

(三)公股代表其它解职条件:

1.未能积极维护公股权益者。

2.怠忽职责致事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3.言行违反其它法令、章程,致危害公股权益者。

五、公股代表之遴派

董、监事改选、补选或改派时,由国营会依第三点所列条件研拟公股代表遴选名单,签陈部长核定。

六、公股代表联系方式及管道

(一)为建立本部与公股代表间联系管道,以国营会为专责单位,作为与公股代表直接沟通之窗口。

(二)公股代表有数人时,为求时效及简化程序,得由国营会指定专责代表,负责与国营会沟通等事宜。

(三)国营会应就公股代表陈报事项,于各事业会商或会议决定前,就本部意见函复公股代表。

(四)国营会应定期邀请各公股代表会商、宣达政策意念及交换意见。

七、公股代表之职责与义务

(一)公股代表对于各该事业处理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在会商或会议决定 前,就相关资料加注意见,报请国营会转陈本部核示:

1.章程之订定及修改。

2.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与他人经常共同经营之契约。

3.让与或受让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

4.财务上之重大变更:

(1)股利发放。

(2)增减资。

(3)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之订定与修订。

(4)公司库藏股之买回。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6)投资计划金额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

5.订定或修订非办理保证业务之对外保证要则。

6.重大之转投资行为:投资持股比例高于百分之十或转投资金额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者。

7.重大之人事议案: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聘、解任。

8.解散或合并。

(二)国营会指定之专责公股代表,对民营事业重大事项于提出加注意见前,必要时得先与国营会会商处理方式后再行陈报,并应预留本部作业时间。

(三)国营会指定之专责公股代表应就本部核示意见于会商或会议时,向各该事业提出主张,并于会后将会议纪录函送本部。

(四)公股代表对于事业会商或会议时,以合法方式提出之临时动议,应就维护公股权益立场,适时提出适当主张。

(五)国营会指定之专责公股代表应按月提供各该事业之营运状况及有关经营信息,并于股东会结束后提供公司年报及股东会议事录等送国营会。

(六)监察人应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调查权,并得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及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审核,另应注意督导公司之稽核计划及内部控制制度,如有缺失应即提请公司改善。其调查、审核结果或缺失改善建议应送国营会备查。

(七)专责公股代表应对各事业及其转投资事业克尽善良管理人之责,并对各事业及其转投资事业遇有违反法令规定致损害公司权益或其行为有影响人民生命财产之虞情形时,应于事前注意严加防范,如因而造成损害或影响者,应即将全案经过与处理情形函送国营会,必要时国营会应责成专责公股代表进行了解,并督促公股代表要求公司检讨改善。

(八)各事业从事转投资时,除由公股代表依?规定报经本部核示意见外,公股代表应要求该事业与被投资事业具有控制力之股东签定认股协议书,并对转投资行为妥为管理,以确保公股权益。但因转投资事业之个别因素无法签定,经报请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九)其它法令规定应负之责任。

八、公股代表之考核

(一)考核项目:

1.董事部分

(1)董事会议之出席情形。

(2)依第六点、第七点规定之办理情形。

(3)董事于董事会议所提意见对公司之贡献度。

2.监察人部分

(1)出席相关会议之情形。

(2)出席会议之建言情形。

(3)监察人对董事会所提各种表册之核对、调查、报告及对公司内部稽核计划、内部控制制度之改善建议。

(二)考核程序:国营会于年度终了后应依上开考核项目研提公股代表考核纪录,签陈部长考评。

(三)考核结果:国营会对公股代表之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遴派之参考,如有待加强及改进事项,并应以书面通知公股代表,要求提出说明或报告。

九、本部投资其它民营事业之公股股权管理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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