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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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