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