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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保障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治理超限运输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1、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
  2、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运输车辆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3、车货总宽在2.5米以上;
  4、车货总长在18米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在6吨以上;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在10吨以上;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在10吨以上;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在14吨以上;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在18吨以上;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在12吨以上;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在22吨以上。

  二、高速公路禁止运送散装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三、在本省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和公路路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审批、核发《通行证》:
  (一)运输散装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正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二)车货总长、总宽、总高分别在20米、3.0米、4.3米(从地面算起)以下超长、超宽、超高的超限运输车辆,由起运地所在市或者途径的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支队审批;超过以上限值标准的,需事先向沿途有关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协商后再行审批;必要时可转报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统一协调。
  (三)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只行驶本市(辖区市,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不包括省管高速公路),或者只在同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管辖的公路上行驶的,由该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或者该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审批。
  (四)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跨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管辖区域行驶公路的,由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审批。
  (五)跨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审批,必要时转报交通部统一协调。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提供车辆侧面照片、车辆行驶证、车货总体轮廓与轴载分布图。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申请:
  (一)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下(含40吨),但其车货总长超过18米、车货总宽超过2.5米、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超过4.0米(集装箱车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在起运之日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起运之日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在起运之日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七、接到承运人超限运输书面申请后,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查、办理有关批准事宜;不予批准的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超限运输车辆途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同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合同。

  八、公路路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公路、桥涵实施改造、加固或者安排护送超限运输车辆的,由负责审批的公路路政执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承运人承担。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治理。

  十、对于拒绝、阻碍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恣意停车堵塞交通者,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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