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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6月27日

  河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文化厅是主管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人的职能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职能,由原省广播电视厅划入省文化厅。
  (二)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出版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文化艺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三)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拟定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开发;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协调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七)管理全省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工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艺术交流工作。
  (九)按照省政府规定,管理河北省文物局。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文化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执行计划;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文化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厅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文化行政复议工作;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计划财务处(文化产业处)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文化企、事业单位财务和统计工作;管理文化、教育、科研、外事等文化事业经费;拟定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房地产及国有资产等工作。
  (三)人事处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全省性文化社团资格审查。
  (四)艺术处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调整;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省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所属院校教育制度改革和业务建设;指导和推动全省文化科技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
  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负责全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乡电影发行放映网点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文化市场处
  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拟定文化市场管理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七)对外文化联络处(港澳台文化事务办公室)
  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承办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交流事项的审核报批;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4名,设置若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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