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0年2月24日苏财税1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9)303号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兔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