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0年2月24日苏财税1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9)303号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兔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