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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吸引国(境)内外友好人士参与和支持我市建设事业,集思广益,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的国内人士,经本人同意可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经济顾问:
    (一)长期关心支持连云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连云港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二)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条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组织推荐经济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属外国人的,转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华人、华侨的,转市侨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要转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各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后,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并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阅。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经济顾问聘书。
    第四条市政府经济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四)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第五条市政府经济顾问享受以下待遇:br>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三)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或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一)定期向经济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经济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三)组织协调经济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四)重大节庆期间,向经济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第七条市政府经济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八条经济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三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经济顾问的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1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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