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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发展新格局,加快建设川滇黔渝结合部区域性中心城市步伐,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积极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和发展取得了可喜的变化。但是,城乡规划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长期重视城市和场镇规划建设,忽视农村的规划建设现象还存在;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规划编制不适应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城乡规划既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镇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
  (二)指导方针
  1.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3.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4.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三)目标任务
  争取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川南城镇群规划、成渝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协调,形成由城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各种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构成的、健全的城乡规划体系,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民主透明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监管机制和体系。
  三、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在我市市区和各县基本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工作的情况下,今后一段时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上,不断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和风貌,进一步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的水平和品质。
  1.全面抓好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根本和依据,市县要把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之一,要打破城乡分割的局面,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中心城区要将三区范围内的城镇和村庄纳入进行统一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各县要抓好县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规划编制,重点突出县城周边场镇的产业发展、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要通过县城和重点场镇的发展带动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要通过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范围内的全覆盖。各区县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城乡统筹规划的编制。
  2.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的要求,深化和完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乡镇规划时,要将整个乡镇的行政区域纳入进行村庄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统筹规划。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工程,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全市所有乡镇要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乡镇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所有村要在2015年底以前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报批。
  3.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专业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都要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100%覆盖,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市级以上试点场镇的建设用地都要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100%覆盖。对城市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还要编制城市设计,以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的规划建设品质。加强城市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道路网络布局和城市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进一步协调好地下管线的管位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当前,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4.进一步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森林公园等的保护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护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范围,确定保护重点,落实保护措施。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二)着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1.注重城乡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时,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前的基础资料调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现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基础资料的调查,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2.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3.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概念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应面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4.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为全面提高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和建设项目方案的规划设计水平,要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积极引进高水平、新理念的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参与我市的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坚决消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
  (三)搞好城乡规划编制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政府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政府或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并根据规划编制年度工作作好每年度资金安排。
  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为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化、科学化、合法化,城乡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城镇总体规划成果还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村庄规划要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要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成果验收,在确定已对照各级评审会的修改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后方可上报审批。各种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和符合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的修编和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进行。
  四、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
  (一)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机制。市区县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机构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要由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重大建设活动的技术咨询和审查,城乡规划委员会要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二)突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区县政府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城乡规划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独立,不得向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为加强对村镇的规划管理,各区县应设立直属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划拨土地的,未经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手续;出让土地的,未具有城乡规划部门的拍卖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工业项目、危化品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未出具用地规划性质确认意见,有关部门不得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消防审核等前期工作。城乡规划部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在城镇规划区内,各种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等必须遵循和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三)严格进行城乡规划许可。市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及时调整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流程和前置条件,严格进行城乡规划许可工作。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得批准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未签定土地使用权合同的,不得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开发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禁超土地拍卖规划技术指标进行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继续建设的项目,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能开工建设。
  (四)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各种不按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侵害权利关系人合法权益,且不能改正消除影响的依法进行拆除或没收。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和面积核发房屋产权证,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同意,任何部门严禁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和遵守《城乡规划法》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要责令其撤销或予以直接撤销。
  (五)强化城乡规划公开工作。为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开、公正、公平,我市要全面实施“阳光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公布和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编制的各类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必须进行公示,征求和吸收公众意见;在批准后,有条件的要利用网站、规划展厅等多种形式进行常年公开。旧城改造项目、对规划有重大调整的项目,以及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城乡规划审批行为,在审批前均要进行公示或听证,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所有建设项目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地产开发项目还要在售房场所公开经城乡规划部门签章审批的总平面图。
  (六)加快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各种行为,各区县要在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指导下,结合区县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验收、规划公开等制度。要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探索推广建设项目会审制、方案比选制、专家咨询制、公众参与制等城乡规划管理的新办法、新机制,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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