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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安全,进一步落实工程结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工程结构隐患,满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结合省监督总站《关于近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建质监发[2008]6号)内容,市建委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数量和方式
  (一)检查范围和数量
  1.所有在建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
  2.近五年来竣工的下列所有工程:
  (1)人流集中的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
  (2)棚户区改造工程和采煤沉陷治理工程;
  (3)村镇建筑中的公共建筑;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
  (二)检查方式
  市建委组织对城市区域内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
  房屋产权单位、无产权的房屋使用单位对近五年来上述竣工工程进行全数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抗震设防情况;执行强制性标准、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资质、相关人员资格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
  (三)工程实体质量
  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实物质量情况。
  (四)档案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监理档案资料情况。
  三、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法律、法规、设计和验收规范。
  四、检查时间
  (一)2008年6月20日至6月30日为各责任单位自查阶段。
  (二)7月1日至7月30日为市建委和各区、市、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阶段。
  五、问题处理
  (一)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问题,必须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情况。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在检查中受到处罚的单位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要求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
  抗震结构安全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检查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内的地基基础、主体在建工程要全数检查,不留死角,消除结构质量隐患,确保主体工程满足抗震设防和结构安全要求;将工程质量检查总结于2008年7月31日前书面报送给市建委质监站。
  (二)各建设单位要立即组织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单位对结构工程进行自检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紧时间整改,直至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使用单位要认真进行竣工工程抗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建委报告,并做好迎接省建设厅来连检查的准备工作。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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