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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延续对担保业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
  1.到201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对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2.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的担保机构,为我市辖区内注册和纳税的中小企业、以及我市居民创业提供融资信用服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或年累计担保额达到注册资金3倍,可以申请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
  3.担保机构要围绕我市重大产业链建设和科技发展项目,大力支持信息软件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内的中小企业,积极促进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和其他创业创新、节能环保、扩大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的发展。
  4.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准予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扩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范围,鼓励担保机构业务创新
  1.除贷款担保服务以外,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票据贴现担保、委托贷款、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再担保等其他形式的融资服务的,一并纳入补贴扶持范围。其中,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业务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担保金额×补贴期限内的担保时间(月份数)/12〕的2%、其他业务的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的1.5%。
  三、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尽快扩大信用服务能力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社会资本增资、创办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该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按增资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转作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
  2.支持各区县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区县(包括开发区、街道、乡镇)财政增加对担保机构的投入(包括创办新的担保机构或增资已有担保机构),且该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对净增加的财政投入给予20%的配套补助,作为增资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的国有资本金。
  3.鼓励担保机构进行资产重组。担保机构重组后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对社会资本的净增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转作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对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财政投入的净增额给予20%的配套补助,作为增资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的国有资本金。
  4.推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新设立的或增资、重组后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市区的达到9000万元、县级的达到8000万元,且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其注册资金三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作为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
  获得第6―9条所规定的配套补助与奖励的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
  四、建立补助补偿机制,提升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
  1.鼓励担保机构积极提取风险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给予20%配套补助。其中,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两金”总额(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2.加大风险损失补偿力度。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期内发生经营风险并出现代偿损失的,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损失扣除用“两金”(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清偿后的部分,如是创新类项目给予30%的补偿、其他项目给予20%的补偿(对同一担保机构的补偿额不超过其累计担保额的1%)。
  3.推动担保机构落实业务风险控制和分散原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有担保资金的10%、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否则,相关信用服务项目不予政策支持。
  五、推进担保机构制度建设,促进市场化规范发展
  1.引导担保机构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章建设,严格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在保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运作不规范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完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费制度。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年综合收费率不得低于1%、且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对年综合收费率在1―2%之间的服务项目,市政府将对不足2%的收费差额给予50%的降低收费奖励。年综合收费率低于1%、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的项目,不享受各项政策补贴。
  3.引导担保机构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担保机构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不高于20%的,收取的保证金应在计算各项补贴的基数中予以扣除;保证金收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作为担保机构收费计算;收取保证金高于20%的担保项目不得享受各项补贴。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政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1.积极帮助担保机构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争取国家试点担保机构资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2.进一步做好抵押登记等相关服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对于房产、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资产,若一次抵押尚有余额,应积极配合相关担保机构开展二次抵押。
  3.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到市发改委接受备案管理,并及时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报告业务运作情况。每年1―3季度的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在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送达;年终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应次年一月底前送达。未予备案管理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
  4.推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对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争取达到8―10倍;对其他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力争达到5倍以上。鼓励金融机构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担保可靠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5.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
  6.各区县、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积极推进。
  七、发挥市信用担保协会作用,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
  1.市信用担保协会要积极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咨询,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凡信用等级低于BBB以下的,不予政策支持。
  3.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资金投放速度慢的问题。建立协会网站,将各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业务流程等信息上网,实现与被担保企业的网上动态联络;为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学习交流的电子课堂;为政银保企多边合作提供互动式信息平台;收集整理相关企业信息,进一步方便担保机构查询。
  4.协助开展担保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市担保业的资金进入,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创新业务形式,扩大业务覆盖面。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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