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投资拉动是顺利实现我市“十一五”目标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迫切要求,优化投资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是实现我市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招商引资成果,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为投资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主题,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定位,整合招商资源,构筑新的招商平台,拓展发展空间,以水能、生物、旅游资源开发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为重点,引进一批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大项目,促进丽江经济社会发展。
二、增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通过积极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不断扩大,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我市经济社会总体发展需求和预期目标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我市经济总量小、利用外资规模小的现状与未来经济增长幅度和自身发展需要很不相称。要顺利完成“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抓住机遇、开拓创新,进一步统一认识,鼓足干劲,切实增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市上下须从实际出发,牢固树立“无外不快,无外不强”的思想,树立“敢为天下先,敢用天下钱,敢招天下贤”的胆识和勇气,把解放思想作为招商引资的“第一动力”,把招商引资作为加快市域经济发展的“第一要务”,把优化环境作为招商引资的“第一要素”。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招商引资为已任,不仅要关心招商引资工作,还要带头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深入招商引资一线,出思路、跑项目、找商家、谈协议、结识外商朋友。树立“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个个都有招商义务”的观念,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增强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根据我市文化立市、旅游强市、水能富市、和谐兴市、人才推动和全面开放六大战略目标,市委、市政府大力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投资、打造建设旅游胜地、生态产业发展基地和清洁能源发展基地。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产业和不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重点鼓励:
1.发展旅游产业及相关的基础设施、旅游娱乐设施、信息服务、交通运输、景区(点)开发、建设和经营;
2.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教育、卫生事业;
3.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枢纽设施、电力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4.农业、林业产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
5.新型工业产业、矿产资源开发;
6.推进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网络化等商贸服务业;
7.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把项目前期工作做得比较充分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配套设施等项目提供给有经营理念、有经营实力和管理能力的外来投资企业开发经营。
(三)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财政投入不足而不能顺利实施的,全部进行招商引资。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产业进行扶持,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对投资市政府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给予产业扶持和贴息、补助,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扶持1―5年。
(二)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市内外单位和中介机构、个人给予奖励。
(三)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投资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改善对投资项目的金融服务,实现投资放大。
五、充分发挥市引资委的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机制
(一)市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引资委”)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市引资委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市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授权审批机关上报备案的项目,审查按规定须由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
(二)坚持和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对重大项目及重点投资企业,继续完善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帮助解决重点项目招商引资进程中及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招商引资协调推进会议制度和项目跟踪问效制度,加大对引资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推进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抓好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探索和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扎扎实实建立和完善好“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行动”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四)坚持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调研工作机制。定期对外来投资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调研并将调研报告报送市级领导,反馈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及企业。
(五)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工作。对全面完成市政府的当年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指标的各区县政府、部门、省属机关企业、市直属企业,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级有关部门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界社会团体、个人等中介机构和人士,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企业认证工作机制。外来投资企业经报市引资委认定并办理认证手续后,其招聘的外来管理和技术人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六、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一)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规范收费、减少检查,严管罚款、杜绝摊派,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省级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按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统一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要清理和废止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清理和废止强化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文件、规定,特别是前置审批条款,尤其要清理依托部门行政职能实行的垄断性经营和强制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乱罚款、乱收费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市政府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凡是在我市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均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实行挂牌保护。各职能部门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外,不得对企业进行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信用意识,慎承诺,重落实,出台的文件、规定必须确保贯彻,承诺的服务必须兑现,增强诚信度。
(四)切实改善市场环境。县区政府必须做好本辖区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教育项目地群众增强全民法制意识,自觉知法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决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垄断经营、威逼恐吓等不法行为,确保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
(五)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管理中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的发展需要,坚持“非禁即准”的原则,确保投资商少走弯路,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降低项目投资成本。切实为投资企业出谋划策,用优质高效的服务弥补总体投资环境的不足。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和服务于招商引资大局,切实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推行“阳光政务”,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七、进一步增强工作落实力度
(一)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办法”等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协调服务,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
(二)投资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丽江市投资服务中心工作规程》的时限要求,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的初审、审批、申报、转报等工作。
(三)投诉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丽江市外商投诉中心工作规程》的时限规定,协调处理好投资企业的投诉。
(四)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招商引资项目联合推进领导小组,全面清理核查已批准但未开工项目,并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处理。
(五)各级各部门要努力营造一种保护、支持投资创业亲商、爱商、护商的良好氛围,结合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对人才的需求,人事部门及培训中心要加强本地人才的培训力度,为外来投资企业输送合格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市政府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思想解放、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高素质招商引资干部队伍,做到招商与招才并重,引资与引智并举,并以此推动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市发布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