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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主要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和《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要深入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效率;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重点打击事故多发高发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业务指导,认真督促本系统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活动。
    三、为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安委办将适时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请于11月5日前报省安委办。电话:0571-87053085,传真:0571-87053040。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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