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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公司: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地区各县(市)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桂价格字[2001]445号)以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地区各县(市)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同网同价,以抄见电量为准,具体到户电价详见附表。

  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暂不分丰、枯水期电价,按所批复的基准电价水平执行。

  三、已改造完成的农村台区,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的农村电网维护费重新核定为0.085元/千瓦时,其抄表到户电价为该类高压侧电价加维护费,从2002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桂价格字[2001]264号的规定,对尚未改造的农村配电台区,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最高不能超过0.90元千瓦时,低于此水平的按实际执行。

  六、按照桂价格字[2001]365号、桂价格函字[2001]98号的规定:装机总容量在20千瓦(含本数)以下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农村人畜饮水抽水用电执行销售电价表中“农业生产电价”。

  七、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供电部门必须坚持实行供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八、各县(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同价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附表:各县(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千瓦时
  基  民  农村电网维护  用电
  准水  生活用  费  丰水  枯水  价区加  农村电网维护
  平  电  期  期  价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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