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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部分基金会公布2007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通知
各有关基金会: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为支持基金会开展公益事业,也为了社会全面了解基金会运作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对在民政部登记的部分收入较低的基金会公布2007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具体办法为:
  一、对公募基金会2007年总收入低于100万元的,其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布费用的60%由我部资助;总收入在100-200万元的,给予40%的资助;总收入在200-800万元的,给予30%的资助;非公募基金会2007年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60%的资助。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会,可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公布2007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资助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基金会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我局审批。我局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基金会确定的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布媒体,不足部分由基金会承担。
  三、基金会申请工作报告摘要公布资助的截止时间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的20日之内。
  四、接受资助的基金会,应是募集资金能力弱、无力全额承担信息公布费用的。
  五、对不在规定时限内公布信息的基金会,我局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公募基金会公布2007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资助申请表(略)
附件2:非公募基金会公布2007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资助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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