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国际上频繁发生的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重大动物疫情,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危害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对现行兽医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要求,为加快改革和完善我省兽医管理体制,提高兽医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兽医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能力,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强化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和经营服务相分离,提高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管理水平及畜禽产品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三)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省及地市县畜牧行政机构更名为畜牧兽医局或畜牧兽医水产局;地市县目前没有设畜牧行政管理机构,又需要单独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应在机构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调整,报省编委批准;不单独设立的,应明确兽医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现有各级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归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省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与省兽医卫生防疫站整合组建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挂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牌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兽医系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或动物疫病化验室,主要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培训及科普宣传;拟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检测工作。
(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照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改革。对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兽药经营、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及其人员、经费统一由县(市)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管理。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报地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在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积极为乡镇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依据国家兽医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畜牧兽医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负责村级防疫网络建设及畜禽群防群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在当地政府和官方兽医的组织指导下,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接种;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负责本村动物疫情的调查和报告;依法从事诊疗和与畜牧业相关的服务工作。
三、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
(七)官方兽医制度,是由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兽医卫生实行全程监控的管理制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地方首席兽医官,实行首席兽医官负责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检测、控制和消灭计划与《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作为政府技术顾问,代表政府参与有关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的活动;代表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依授权通报动物疫情和发布新闻。
(八)执业兽医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资格认可制度。从事以上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省畜牧兽医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持证执业。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九)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兽医工作的投入。
(十)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和监管等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
五、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农垦系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系统内兽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200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