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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1至6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一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二)5一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2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3一4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原领取金额低于600元(含6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原领取金额高于600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与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一4级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一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一4级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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