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现将《2011年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2011年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切实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按照《2011年沈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沈安监发[2011]33号)要求,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及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并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法规、规章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坚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按照《2011年沈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沈安监发[2011]33号)要求,为促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经费,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培训台帐,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坚决制止“三违”现象,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任务目标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摸清各类应培训及已培训人员底数,规范培训行为及证书管理,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强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
三、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操作证书是否有效情况;
3.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执法检查方式及步骤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结束,采取大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区县安监局大排查、市安监局抽查,分动员部署、大排查、抽查、整改复查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25日)
1.制定方案。各区.县安监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
2.成立领导小组。市安监局、各区县安监局成立领导小组,并对所有人员进行专门集中培训,了解掌握安全培训相关文件精神。
市安监局领导小组:
组 长:王德周 沈阳市安监局 副巡视员
副组长:郭光第 沈阳市安监局人事处处长
赵国祥 沈阳市安监局执法支队 支 队 长
成 员:高云龙 沈阳市安监局执法支队 书记
戴 弘 沈阳市安监局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侯 庆 沈阳市安监局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载体,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各地区、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参与并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大排查阶段(2011年6月26日至8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大排查,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8月30日前,完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查出存在问题的企业,该处罚的要依法严厉处罚,该整改的限期整改。根据专项检查情况,由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配合市安全培训中心,安排培训计划,分门别类组织好培训、换证工作。
第三阶段:抽查阶段(2011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牵头,局人事处参与,组成三个检查组,分片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抽查,每个区县至少抽查5家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企业、建筑施工和去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阶段:整改复查阶段(2011年10月16日至12月10日)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各检查组结合其他专项执法检查,对已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对逾期仍未改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征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检查,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检查时间、内容、数量、效果四落实,市局将此次执法行动纳入全年考核目标任务。
2.搞好结合,抓好整改
要将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既要保证本次检查不走过场,查细查实;又要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把专项检查的过程作为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的过程,作为促进企业提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的过程,实现以检查促培训、以培训促(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提高、以提高保安全。
3.做好记录,及时反馈
在检查行动中,要根据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切实做到“检查一企、清楚一企、完善一企”,并按要求及时将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书面形式于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联系人:侯 庆、李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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