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及委托事项
根据《决定》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除外)等5项事权下放至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其中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为委托下放事项,其余4项为直接下放事项(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及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从2011年7月1日起将上述事项下放或委托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实施。事项实施方式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下放规则》(见附件2)有关要求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权下放,内资项目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外资项目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粤发改〔2005〕22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与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的沟通协调,做好事权下放衔接工作。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要积极做好事权承接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2.健全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承接下放事权的指导和监督,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在承接下放事权后,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强化监督评估。按照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发展改革系统事权下放考核评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下放事项检查,及时纠正不正确行使下放事权的行为,总结报告实施情况。
附件:1. 市发展改革委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下放目录
2. 市发展改革委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下放规则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市发展改革委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下放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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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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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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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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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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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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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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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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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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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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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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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分级管理(市政府投资的,由市级审批;区(县级市)投资的,由区(县级市)审批;市、区(县级市)共同投资的,由出资为主方审批。河涌整治、污水治理按市政府第16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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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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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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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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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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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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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分级管理(市政府投资的,由市级负责;区(县级市)投资的,由区(县级市)负责;市、区(县级市)共同投资的,由出资为主方负责。河涌整治、污水治理按市政府第16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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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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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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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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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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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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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分级管理。(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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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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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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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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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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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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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分级管理((市政府投资的,由市级审批;区(县级市)投资的,由区(县级市)审批;市、区(县级市)共同投资的,由出资为主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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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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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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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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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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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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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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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发展改革委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下放规则
一、关于直接下放事项
1.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实施下放事项,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为及时掌握各区(县级市)实施直接下放事项信息,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每半年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实施事项的统计数据。
3.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市、区(县级市)财政出资各占50%的,除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对其中的重大项目进行可研评审时,可以邀请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参加。
4.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二、关于委托下放事项
1.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委托下放。关于内资项目核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关于外资项目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
2. 建立审查制度。事权下放后,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对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下放的项目进行核准时,应将初审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无不同意见,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可对项目进行批复;如有不同意见,将书面反馈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批复。
3. 建立抄报制度。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批复,应在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4. 市发展改革委如认为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实施委托下放事项所作的批复不妥,有权予以撤销。
三、关于印章使用
直接下放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使用本单位印章作出批文。委托下放的,应使用业务专用章。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刻制12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专用章”,并标明序号(越秀区为(1)、海珠区(2)、荔湾区(3)、天河区(4)、白云区(5)、黄埔区(6)、花都区(7)、番禺区(8)、南沙区(9)、萝岗区(10)、从化市(11)、增城市(12)),分送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使用所属业务专用章作出批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委托下放的核准事项。
四、关于档案管理
以2011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后发生事项的相关档案由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管理,之前发生事项的相关档案仍由市发展改革委保管,如有需要,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可到市发展改革委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