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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农村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起草的《玉树州农村地名标志设置设施方案》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农村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实现玉树州地名设置的统一规范,推动我州地名标准化进程,增强便民服务功能,为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并产生深远影响。
  二、地名标牌设置范围
  全州境内凡人们居住、生活、生产、办公商务活动、交流的固定场所均列入地名标志设置范围。整体工作分成镇和农村两个阶段进行,其中城镇地名标志在2003 年至2006年基本完成了街、路、巷及门(楼)牌的设置工作,现已转入对新增街,路、巷及门(楼)牌的设置和规范管理阶段;乡镇及农村设标工作,计划年内完成全州农村、牧区居民住户的资料普查登记,门(楼)编码、门牌设置和《地名使用证》登记发放任务。建立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的运行机制,为下一步建立城乡一体的门(楼)牌信息化管理系统打好基础。
  三、组织领导
  农村地名设标是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能行为。要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各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以民政为主,发改委、财政、城建、工商、公安、交通、质检、邮政、通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地名标志设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须设在州县民政局。
  四、方法步骤
  农村地名标志设置分为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组织筹备阶段,主要任务,一是各县成立领导小组。二是抽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由于我州农村牧区地域辽阔,村民居住分散。首先,要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力量,各级政府负责协调从乡(镇)机关、村(牧)委会、驻乡村企事业单位抽调部分素质较好的人员参加设标工作。培训分层进行,即州局负责对各县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然后再由县民政局负责对所属乡(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个参与设标人员都认识和学懂有关农村地名标志设置的意义、目的和有关规定,明确各自担负的职责和任务以及具体操作程序。第二个阶段:普查登记阶段,普查登记是设标工作的必须步骤,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要求做到详细,全面准确。
  1、各乡(镇)以村(牧)民委会为独立单元,以户为基本单位,按顺序逐户进行登记、填表造册。(附件1、农村地名标志设置普查登记表)。
  2、设立或派驻在农村的厂矿企业和专业台站,居住聚落形成独立体系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作为一个单元单独登记。
  3、由农、牧民或单位职工聚居的居民点,由归属所在地村(牧)委会进行了登记。
  4、登记的顺序可按当地习惯方式,依居民点沿自然地形由东向西、自北向南,由低向高,从前到后的顺序进行登记。
  5、居民人口密度较大,聚落格局已基本具备城镇规模或规划撤乡设镇的乡人民政府驻地,可参照城镇设标办法,按照道路走向分两侧依次进行登记,一条道路登记完成,再登记另一条道路。
  6、同一个居民点上,住有2个以上乡镇居民的,分两种情况进行登记,一是居住房屋有明确界线可以分清归属的,分别由(村)民所在地的村(牧)委会进行登记;二是混合居住没有明确界线的,以居住点土地所有地的村(牧)委会为主,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7、在城乡结合部,同一村庄中一部分已列入城镇设标范围的居民住户,仍按城镇设标规则进行,所在地村委会作补充登记并加以说明;其余的按本规则进行登记。
  第三阶段:门牌编码阶段。门牌编码的范围是所有在农村、牧区人们用于居住、生活、生产、经营、交流的固定房屋,按照建筑物所在地的行政区域隶属关系,运用自然数按一定的排列规律给居民住户、单位、商铺等进行编码,目的是方便群众交往和有利于政府及各行业使用,为社会服务提供信息依据。门牌号实行一户一号、不重不漏的编码原则。
  1、已经形成较大聚落规模的乡政府驻地、自然村、应按照城镇地名标志设置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即建成区先对街、路、巷道进行命名,再采取东单西双、南单北双,按走向由东向西,自北向南编码。
  2、农村、牧区以村(牧)委会为单元。按照普查登记的顺序,从1号起依顺序编排,门号依托只标村(牧)委会或单位名称,如玉树县隆宝镇措多牧委会直接标写措多××号;一个村牧委会辖有几个生产合作社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分成几个号码段。例措多村有4个合作社,按习惯从第一合作社开始编码,并根据该村现有住户数,预出一定数码以便新增住户使用,第二个合作社再接前号码往后续编码,依次类推。
  3、同一庄廓或用一个院内住有两户以上人家的,院门设一个主号,院内其他住户用副号。根据实际情况先将其中一户设为主号,设于院门上,其他住户设副号。设置于住房门上,副号的表示方式为主号后加杠。例16—1、16—2。
  4、设置在村(牧)委会境内的专业台站,编入所在村牧会的号码段内。
  5、建在村(牧)委会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各种寺庙和名胜古迹遗址按所在村委会编号。
  在完成普查登记和编码后,各地要注重做好资料收集存档工作,为下一步地名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第四阶段:标志设置阶段。农村地名标志设置要做到一户一牌,一牌一证。在农村、牧区设置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
  <一>、标牌和《地名使用证》的种类及用途
  1、街、路、巷牌,用于乡村中标示街道名称,指示道路方向,标牌使用规格为1220mm×320mm,2.5mm铅板基材,反光膜材料制作。标牌最高限价218.6元/块。
  2、门牌:用于标示单位、居民住户所在地的名称和号码。按国家标准分为大、中、小三种规格。
  大门牌:规格为400×200mm,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基材为1.5mm铅板。单面内容,兰底白字,长余辉。用于标示乡镇临街单位,较大院落所在街路的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村。标牌最高限价:110.4元/块。
  中门牌:规格为300×190mm,省定标准。使用基材为1.2mm铅板。单面内容,兰底白字,长余辉。由于标示临街独立门户,营业型店铺所在街道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标牌最高限价:25.1/块。
  小门牌:规格为130×85mm铅板基材,省定标准。牌面蓝底白字,长余辉。用于标示农牧民住户村名、编号,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加标少数民族语地名。标牌最高限价为3元/块。
  3、村牌:规格标准可参照大门牌规格或者用国道设标的标准就地取材,设于村(牧)委会大门或村庄主要入口处及路边,用于标示××乡××村。
  4、《地名使用证》分大小两种规格,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县民政局负责填发。
  大《地名使用证》用于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店;小《地名使用证》用于农牧民住户。
  <二>、标牌制作
  1、全省实行定点厂家生产。省厅负责对标牌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均由生产厂家承担损失。
  2、各县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填制标牌制作清单(附件2:标牌制作清单)一式两份,报经省厅区划地名处审核后与厂家签订生产合同。同时省厅根据制作清单发放《地名使用证》。
  3、由各县民政局协调各乡(镇)及驻派单位组织人员统一安装,除极少数拆迁、改造等因素,暂未安装的除外,其余已制作的实物标牌安装率必须达到98%以上,同时填发《青海省地名使用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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